关键词:
商业秘密
侵权
实际损失
古诺模型
反事实状态
摘要:
随着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进一步推动,严格商业秘密保护成为各界的共识。在保护商业秘密法律制度中,侵权损害赔偿是核心内容之一。如何确定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一直以来都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一大难题。究其原因,除当事人举证不能或举证不力外,实际损失概念界定模糊不清,计算标准过于僵化和粗疏是主要原因所在。厘清商业秘密侵权实际损失的认定范围,明确裁判标准并采用更加精细化的厘定规则是当务之急。
本文首先讨论了商业秘密实际损失的内涵和厘定原则,介绍了商业秘密侵权实际损失古诺模型。从产品属性、竞争格局两个维度出发,突破现有假设,构建了不同情形下的分析模型,包括同质化产品商业秘密侵权实际损失模型,差异化产品商业秘密侵权实际损失模型。在两个模型中,均讨论了双寡头市场格局、多竞争者市场格局条件下的均衡产量、均衡价格,计算实际损失。然后讨论了商业秘密侵权实际损失模型的司法实践应用,通过市场份额、竞争者数量、差异化程度指标,计算实际损失比例。选取典型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判例展开实证对比研究。最后,基于模型分析、实证检验结果,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和司法建议。
本文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应将实际损失比例作为衡量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损害程度的关键指标。同质化竞争假设下,实际损失比例取决于市场份额和竞争者数量;差异化竞争假设下,实际损失比例还受差异化程度指标的影响。
第二,竞争者数量是影响商业秘密权利人实际损失的重要因素。在多竞争者条件下,商业秘密权利人损失比例与合法竞争者数量负相关,与侵权者数量正相关。当市场上存在其他合法竞争者时,单一侵权者情形下,实际损失比例随着市场合法竞争者数量的增加而降低;单一权利人情形下,实际损失比例随着侵权者数量的增加而增加。
第三,差异化竞争条件下计算实际损失时,应该定义替代水平指标。替代水平指标可以理解为商品交叉弹性与价格需求弹性的比值,替代水平较高,权利人承受的实际损失比例较高,而替代水平较低时,权利人承受的实际损失比例相对较低。
第四,实际损失赔偿通常有助于实现权利人损害赔偿最大化,但前提条件是双寡头假设下。在多名在位者与单一侵权者情形下,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能小于侵权企业的侵权获利。
基于前述研究结论,本文进一步提出三项立法建议:建立基于多边竞争的混合计算方式;明确实际损失厘定的适用主体;提高商业秘密侵权实际损失厘定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本文还提出了四项司法建议:适时适用商业秘密侵权实际损失模型;建立中立经济专家制度;优化举证规则;建立分诉制度。
本文主要创新之处体现为对现有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法律经济学模型在多主体方面和差异化方面的创新性研究,包括:
第一,摒弃原有双寡头竞争假设,引入其他合法竞争者和侵权者,创新性地构建了多主体商业秘密侵权实际损失模型,讨论了竞争者数量和侵权者数量对实际损失的影响,从参与主体角度丰富了商业秘密侵权实际损失厘定理论。
第二,摒弃原有产品同质化假设,引入交叉弹性描述差异化市场,创新性地提出以商品交叉弹性与价格弹性的比值作为替代水平指标,建立了商业秘密侵权损失差异化竞争模型,分析了产品差异化水平对实际侵权损失的影响,从产品属性角度丰富了商业秘密侵权实际损失厘定理论。
第三,克服了原有司法实践中缺乏显性指标的不足,创新性地构建了“实际损失比例”指标,该指标具有统一性强和操作性强的特点,可以较好的衡量双寡头、多主体、差异化条件下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的侵权损害严重程度,进一步拓展了适用范围,对司法实践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