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违章处罚细则
为了使广大读者爱护图书,搞好馆藏建设,提高书刊、资料的完好率,阻止撕损、偷窃书刊、报纸及其它资料现象发生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现制定下列各类违纪的处罚实施细则。
一、书刊资料借阅超期处罚细则
1、凡读者借阅书刊、资料超过规定期限,需交纳书刊资料逾期占用费。
2、读者借阅书刊超期以天为单位计算,超期一天,收取书刊资料逾期占用费0.1元,以此类推。
二、丢失书刊的处罚细则
1、将书刊丢失,须用相同版本的新书赔偿,赔偿时间不得超过半个月。赔偿新书需交加工费1元,过刊需交加工费3元。
2、对无法购到同版新书刊资料者,需按下列规定赔偿:
1)一般书刊,按原书价3倍赔偿;
2)图书价格不足5元的,一律按30元赔偿;
3)对两册或两册以上的多卷书,除收回剩余卷册外,应按原价3倍赔偿;
4)丢失期刊合订本,按合订价(包括邮费)装订费总价的3倍赔偿。
三、撕、损书刊、报纸及其它资料的处罚细则
1、 对严重污损、勾画、撕毁并影响流通和阅览的书刊、报纸及资料,按丢失书刊、报纸等的规定处理。
2、对轻度污损、折迭、勾画、撕页、剪裁书刊、报纸等,视情节予以罚款。一般按每页2元赔偿;图表类每页4元赔偿。
四、对于偷窃书刊、报纸和其它资料的处罚
1、对于偷窃书刊、报纸及其它资料者,一律按定价的4倍罚款,停止其借阅期三个月,并令其写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者报告给读者所在部门。
2、对屡教不改者,或连续被抓两次或两次以上者,报请学校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3、对拒绝赔偿和罚款处理者,除停止其借阅外,同时通知有关部门从本人班费中扣除,或离校时不予办理离校手续,直到按规定处理为止。